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新供住宅項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各區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產權型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稱“住宅項目”),每年應按照新供住宅項目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及相應機動車停車位。
各區在確保租賃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完成的前提下,可結合地塊情況,采取逐地塊配建、集中配建兩種方式。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其中通過道路分割的相對獨立成宗地塊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項目配建以公租房為主。
配建要求上,堅持因地制宜、因區施策。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項目,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區政府共同研究,確定具體配建地塊和地塊配建比例。對于公租房備案家庭解決率高、租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完成率高的區,配建比例可適度降低或不予配建。
配建住房原則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棟、整單元為最小建設單位。配建面積不足整單元最小建設單位的,應落實到成套住房,辦理住房銷售手續前在建設項目中選取。
配建住房應與項目其他住房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項目分期開發建設的,配建住房應安排在首期進行開發建設,并及時交付使用。項目配建住房有整棟、整單元的,應在配建住房首層配套一處租務管理用房。
配建住房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住房實施統一管理,享受同等物業服務。
在土地供應方面。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將配建及回購住房要求載入土地供應文件,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通過“招拍掛”方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的,須將有關事項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通過劃撥方式將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劃撥到建設單位的,須將有關事項在劃撥文件中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