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網發布《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惠州市長者服務局對此進行解讀,管理辦法共十九條,全文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驗收和移交、使用和管理四方面內容。
辦法明確了配建面積標準、設計規范要求。明確了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按照每百戶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標準;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不得拆分。
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同級長者服務部門的意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要求和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轉移登記。
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可采取國有企業統一運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社會化運營。運營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務需求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開展市場化運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出租、轉讓或抵押,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