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2月6日,深圳世聯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收到深圳證監局警示函、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函的公告。
公告顯示,深圳世聯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出具的《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李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于對深圳世聯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榮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24號,以下簡稱“監管函”)。
《警示函》具體內容如下:
李榮:你在擔任深圳世聯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于2021年9月1日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票110,025股,減持比例0.0054%。你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在減持上述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時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監管函》具體內容如下:
李榮:
你作為深圳世聯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副總經理,分別于2020年3月6日、2021年9月1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公司股票7,000股、110,025股,合計成交金額為83.36萬元。你未按照規定在首次減持前十五個交易日預披露股份減持計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8條,《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3.1.8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及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公告稱,李榮收到上述《警示函》《監管函》后,高度重視《警示函》《監管函》中指出的問題,表示將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學習,進一步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嚴格規范股票買賣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