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2月28日,港交所披露對花樣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彩生活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兩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觀點新媒體了解到,港交所對花樣年前執行董事及前非執行董事以及彩生活前非執行董事林錦堂、彩生活前執行董事周勤偉提出批評。
港交所指出,二者日后若要再獲委任為任何港交所上市公司或將于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完成17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據悉,花樣年于2009年11月25日上市,其后于2014年6月30日分拆出彩生活,并繼續為彩生活的控股股東。于進行分拆時,兩家公司均預期會從事物業管理業務。有關公司訂立了不競爭契據(契據)及業務劃分計劃(計劃),以消除潛在競爭及清晰劃分業務。
根據契據,花樣年承諾(其中包括):不會從事任何涉及針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業務;若花樣年集團已識別或獲任何項目或新商機以參與或收購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公司,該集團應向彩生活提供其擁有的所有數據,讓彩生活能評估有關項目或新商機的價值;
將會并將促使其附屬公司盡其最大努力提供彩生活獨立非執行董事就契據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審的所有必要數據;及于彩生活年報內就花樣年遵守契據作出年度聲明。
彩生活須于其年報中披露花樣年的年度聲明。其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審閱花樣年遵守契據的情況,并于彩生活年報中披露其對花樣年遵守及執行契據的情況的年度審閱結果。
根據計劃,若目標公司亦有管理「純住宅小區」,花樣年便不會收購該目標公司或須出售該目標公司的該等有關部分。若目標公司亦有管理「純商業物業」,彩生活便不會收購該目標公司或須出售該目標公司的該等有關部分。
而港交所注意到,花樣年自2015年1月起透過其附屬公司參與了30個分類為「純住宅小區/住宅社區」的項目的管理,當中四個項目與花樣年集團自2017年9月起發展的「住宅社區」的物業管理有關。花樣年集團并未將有關項目交予彩生活進行評估;
彩生活于2015年6月、2018年2月及2019年3月收購了三家管理「純商業物業」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而彩生活并未出售或評估出售該等管理合約。
港交所表示,上市科已與(i)花樣年、(ii)彩生活及(iii)另外數名涉及有關公司遵守契據及計劃事宜的現任或前任董事達至和解。和解詳情載于與本紀律行動聲明一同刊發的另一份紀律行動聲明。林錦堂及周勤偉并未參與有關和解。
上市委員會裁定:(1)林錦堂及周勤偉均為花樣年及/或彩生活董事會成員,有責任確保兩家公司就遵守契據及計劃而制定充足及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
(2)林錦堂及周勤偉未有確保花樣年及/或彩生活就遵守契據及計劃維持充足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他們的行為導致彩生活在相關年報的披露資料不準確。
他們于相關期間均為彩生活董事(周勤偉于2016年7月25日辭任),并知道彩生活獨立非執行董事有責任審閱花樣年遵守契據的情況。他們應采取行動確保花樣年的年度聲明準確無誤。
(3)在此等情況下:(a)林錦堂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董事承諾》,未有盡力促使花樣年及彩生活遵守(i)契據及計劃;及(ii)《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C.2.1。
(b)周勤偉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董事承諾》,未有盡力促使彩生活遵守(i)《上市規則》第2.13(2)條(就彩生活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報而言);(ii)計劃;及(iii)《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C.2.1。
上市委員會決定施加本紀律行動聲明所載的制裁及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