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4月21日,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下屬子公司司蘇州新城創佳置業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訴訟階段為一審,而蘇州新城為案件被告一。
觀點新媒體了解到,支金高系蘇州金世紀歷史股東,曾持有蘇州金世紀100%股權。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將其持有蘇州金世紀30%的股權轉讓給沈銀龍,將其持有蘇州金世紀29%的股權轉讓給陸志文,將其持有蘇州金世紀31%的股權轉讓給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將其持有蘇州金世紀10%的股權轉讓給平梅軍。2014年8月27日,平梅軍將其持有蘇州金世紀10%的股權轉讓給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將其持有蘇州金世紀31%的股權轉讓給沈銀龍。
至此,沈銀龍持有蘇州金世紀61%的股權,陸志文持有蘇州金世紀29%的股權,王雁平持有蘇州金世紀10%的股權,且沈銀龍、陸志文、王雁平經工商登記為蘇州金世紀合法股東。
而新城控股子公司蘇州新城以合同價款10.16億元受讓蘇州金世紀100%股權及債權。在從沈銀龍、陸志文、王雁平處受讓蘇州金世紀100%股權并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蘇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將蘇州金世紀50%的股權轉讓給蘇州碧桂園并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
據悉,支金高與蘇州新城、蘇州碧桂園、沈銀龍、陸志文、王雁平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審判決,確認蘇州新城與沈銀龍、陸志文、王雁平簽訂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7月18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確認蘇州新城與蘇州碧桂園簽訂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9月18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相關公告內容顯示,該案進展為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且經蘇州法院審查,因本案尚有事實需要查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裁定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據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撤回原訴訟請求一(請求確認被告二與被告三、被告四之間簽訂的關于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落款時間為2016年7月18日)無效);請求撤回對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的起訴。而原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一(蘇州新城)、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還其持有的第三人的股權;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協助原告辦理第三人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