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劉遙)南京一市民購買新房時,突然冒出來個中介公司,說是交6萬元的中介費,就可以從他們那走“團購價”,每平方米能便宜2000多元。該市民照做后,真的以低價買走了房子,可他事后卻覺得這中介費交得莫名其妙,于是將中介公司告上高淳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退還6萬元的“不當得利”。高淳法院經過審理后,駁回了該市民的訴訟請求。
2019年9月,林某為購買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向某房地產開發商支付了定金。
同年10月,林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居間服務協議書。雙方約定,林某自愿加入該中介公司組織的居間服務活動,以“團購”的形式享受購房優惠價格,其同意繳納6萬元中介服務費,這筆錢不作房款使用。
協議簽訂后,林某支付了中介服務費,隨后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50萬元購房款。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涉案房屋的網上備案價格為每平方米8881元,林某享受優惠后,是以每平方米6794元購買的。然而,購房后的林某覺得,自己是直接與開發商洽談、商定購房事宜的,中介公司沒有參與的必要,也沒提供什么服務,那6萬元中介服務費是被售樓處里的人員誤導而支付。因此,他將中介公司告上高淳區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不當得利及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林某訴稱其是被售樓處人員誤導才支付的中介服務費,這既不符合常理,證據又不足,所以不予采納。林某以顯著低于備案價格的單價購買了涉案房屋,故中介公司取得服務費符合雙方之間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不構成不當得利。
近日,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該案中,中介公司通過前期與開發商的磋商,拿到了優惠房源,后將優惠房源提供給林某,林某再以優惠價購買房屋。因此,作為中介公司,已經提供了服務,而林某享受了服務帶來的收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公司與開發商磋商這種“隱形服務”,促成林某與開發商訂立合同,所以中介公司收取費用不構成不當得利。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