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李雁爭)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副院長田春艷提出了有關房屋安全管理的立法建議。
田春艷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房屋安全管理“重建設、輕管理”,現行法律只關注房屋建設階段的安全,對于房屋建成使用后的安全問題,目前沒有專門立法。建筑法、物權法等法律之中僅有少量零散規定分布。行政法規方面,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9號令制定于1989年,2004年進行了局部修正,已不適應當前房屋安全管理的需要。
田春艷建議,通過立法明確房屋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建立房屋定期檢查評估制度、明確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房屋遭受自然災害后的應急措施及農村房屋的安全管理規定。
關鍵詞: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