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徐倩)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均應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其中,重點監管資金是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以項目工程建設費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為上限。預售收入超過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上限的款項,屬于一般監管資金,可由開發企業提取和使用。
《意見》規定,監管賬戶收取的房價款屬于重點監管資金的,經批準后專項用于支付項目工程建設費用,包括項目建設必須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繳納土地價款、罰金、支付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
此外,《意見》明確,對重點監管資金,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重點監管資金的額度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確定。
新京報記者徐倩
編輯武新校對李銘
關鍵詞: 商品房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