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于本月起正式施行。管理規定進行了“再升級”“再優化”,不僅將進一步推動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更加高效、科學、規范開展,也為購房者、房地產企業釋放諸多利好,在有力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促進房地產行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管理規定實施后,針對預售管理方面的完善優化,將給房地產企業帶來利好。預售商品房的條件之一,是要求房地產企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要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一定標準。管理規定增強了該項條件的靈活性,明確市預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的情況以及裝配式建筑業發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設的需要,對作為預售條件之一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適當調整,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按照規定,預購人支付的所有購房款均為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管理規定對監管流程進行優化,重點監管額度不變,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中達到預留存額度之后的其余資金,房地產企業可自行提取,無需再向監管機構辦理支取手續。也就是說,房地產企業可在“保交樓”基礎上自主提取資金,且程序更簡單了,資金使用率將大大提高。
對購房者來說,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確保專款專用于項目建設,保障房地產項目竣工交付,相當于給購房者吃下一顆“定心丸”;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在確保項目順利交付的大前提下,通過增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靈活性,加強了回款的流動性,對房地產行業內部循環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摘自《中國建設報》2022.04.04葉子申
關鍵詞: 管理規定